消费贷、经营贷利率破“3”,房贷“转贷降息”风险须警惕
当前,消费贷、经营贷利率跌破3%,进入“2字头”时代。房贷“转贷降息”又悄然兴起。
“主要想早点把贷款还完,这样利息也会少一些!”家住某中部城市的平平(化名)近日告诉记者,他通过中介将剩余的20万元房贷转成了消费贷,因不属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调范围,当时房贷利率在5%以上,经过一番“转贷降息”的操作后,贷款利率降到“3字头”,约减少4000元的利息支出。
针对贷款资金挪用行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曾指出,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专家提醒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转贷等行为,建议跨部门联动或采取专项行动进行重点监管,营造清朗市场环境。
房贷置换变相降息
将房贷置换为消费贷、经营贷,通过贷款产品间的利率差达到变相降息的目的,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随着近年来消费贷、经营贷不断“内卷”,“2字头”的贷款产品频现,与高位存量房贷间的利率差也不断拉大,像平平这样“转贷降息”的大有人在,而打开社交媒体检索“转贷”,各种攻略贴以及贷款中介、资金公司的软广也铺天盖地地涌来。
“已有的贷款需要先结清才能审批,所以除了介绍贷款的中介外,还会有专门提供过桥资金的机构参与,而过桥资金会以手续费的名义收取利息,本质上就是高利贷。”一位银行房贷部门工作人员透露。记者了解到,除了收费高昂,过桥资金往往还需要借款人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等个人信息。
另一位贷款经理告诉记者,现在更常见的是房贷转经营贷,因为消费贷的额度有限,难以覆盖房贷的金额,但用消费贷凑首付的情况较多。“我们现在是双向审查,首付来源查得还是很紧的,做房贷都会查客户征信,有消费贷的都要求客户结清才能审批。消费贷也一直有模型排查,一旦查到客户有投资目的、以贷还贷或者违规入房市,我们都会联系客户结清,有些还会加入灰名单,客户将无法再申请消费贷。”
不过,现在网上有人教消费者如何转贷,一旦资金路径多了,系统也未必能全部排查出来。“不上征信的内容是查不到的,这也给了过桥资金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机会,至少是‘万五’(借款日利率为0.05%)一天。”上述贷款经理表示。
为何“转贷降息”屡禁不止?
“将房贷置换为消费贷、经营贷、信用贷等利率更低的产品,实际上就是‘以贷还贷’。‘转贷降息’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存量房贷高位站岗,被不法中介瞄准市场需求后切入,一些中介会利用其中的信息不对称来欺骗购房者,例如怂恿购房者申请资料造假,诱称能够获取更低的贷款利率等,把所有风险转嫁至购房者后坐收渔利。”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一方面,部分消费者现有存量房贷利率较高,对利率较为敏感,追求利差。另一方面,银行当前也存在消费贷、经营贷发放的压力和需求,而以房产作为抵押的个人贷款对于银行来说也属于优质资产,不排除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与房产中介、资金中介关联,引导消费者将房贷置换为其他贷款,增加贷款规模。
警惕“过桥”“转贷”风险
“奉劝大家,过桥垫资能不碰就不碰。”社交平台上,多的是转贷后的血泪史。
有网友发帖称,曾被中介忽悠将房贷转成经营贷。“当时说是10年后无还本续贷,结果是10年授信,每3年续签重审,只好又找其他行转贷接盘。”还有网友也表示,曾因此遭到抽贷。“找了过桥贷款,每日0.6个点的费用,十天起借,按了一堆手印,被收走了所有的证件”。
苏筱芮指出,通过新增的借款项目,贷出资金用来填补旧的贷款,其中蕴藏的风险容易在新增贷款的这部分显现。例如,持牌金融机构对消费贷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如果在不法中介的诱导下去进行借款,被持牌金融机构识破将会收回贷款,使消费者的财务更加被动;同样,经营贷是小微企业经营所需的贷款,此前有不法中介通过诱导消费者骗取经营贷,涉嫌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房贷业务的市场环境。
“对于消费者来说,转贷降息的风险来自多方面。”李宇嘉分析指出,“首先,消费贷等相较房贷期限较短,一般只有三年左右,短期内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其次,中介往往会向消费者承诺到期可以续贷,但由于资金用途违规,消费者很可能面临到期断贷的局面。最后,部分业务人员可能会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并不如实告知其手续费、利率可能变动的情况,甚至违规推销虚假产品,也将给消费者带来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面对贷款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下称“三个办法”)正式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三个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明确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要求。
一方面,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近年来,贷款中介的各类诱导行为层出不穷,在加重借款人债务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贷款中介往往不属于持牌机构,也可能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因此在管辖与打击上的力度较持牌机构来说有所欠缺。建议通过跨部门联动或采取专项行动等举措,就近年来中介违规助推贷款乱象的举动开展重点清理与打击,对违规中介实施严厉惩罚以震慑市场。”苏筱芮建议道。
记者:李若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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