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被“复星系”提起仲裁事关其唯一上市药品
7月9日,艾力斯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艾力斯”)发布公告称,收到仲裁通知,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复星”)已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艾力斯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合计2.55亿元。
江苏复星为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则是上市公司复星医药的全资子公司。
此次仲裁的核心争议围绕艾力斯的核心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该产品是我国原研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EGFR-TKI,2023年实现了19.78亿元的收入,成为艾力斯业绩的重要支柱。
纠纷起源于艾力斯与江苏复星之间的《独家推广协议》。2021年3月3日,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获批上市。次年5月1日,艾力斯与江苏复星签订了该协议,并随后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指定区域内独家推广该产品,艾力斯根据推广业绩支付服务费。艾力斯认为江苏复星存在多项违反协议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艾力斯2023年11月30日发出了《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通知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协议。江苏复星则对合同的履行及解除存在争议,因此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江苏复星请求确认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并要求艾力斯支付推广服务费、律师费,返还保证金2929.06万元,并赔偿其2.26亿元。该赔偿金额为江苏复星在假定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2024年至2026年预计可获得的推广服务费相关利益。
对此,艾力斯表示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将依法主张合法权益,维护艾力斯和全体股东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底,艾力斯已对此事项计提了推广服务费1680万元和保证金返还200万元,合计188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仲裁涉及的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是艾力斯的核心产品,也是其目前唯一一款上市销售的产品。自上市以来,该产品已实现了显著的收入增长,尤其是2023年。财报显示,艾力斯2023年营收为20.18亿元,同比增长155.14%;净利润为6.44亿元,同比增长3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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