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3172.55万元,受损股民仍可报名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4月24日,永安林业发布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01民初525号),福州中院就李某等17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本次诉讼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原告李某等17人(以下简称“原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陆续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永安林业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2、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就永安林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此外,原告孙某英另向法院诉请永安林业赔偿其律师代理费3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
本次判决的情况为:1、永安林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赔偿款3172.55万元;2、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李某楠的诉讼请求;4、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永安林业称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因终审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暂无法确定本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1、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3、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过,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永安林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永安林业成立于1994年,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是一家以从事林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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