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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实控人隐瞒股权转让超5年,发生纠纷诉讼才“露馅”

2024-03-25 18:00:51
导读 近日,先锋新材遭警示,公司实控人近30%股权转让一事隐瞒超过5年,而此事突然露馅系实控人向公司发送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材料,该股转...

近日,先锋新材遭警示,公司实控人近30%股权转让一事隐瞒超过5年,而此事突然“露馅”系实控人向公司发送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材料,该股转竟牵涉民间借贷。

隐瞒股转信息超5年

2024年3月22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先锋新材;证券代码:300163.SZ)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号)。

经查,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控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实控人隐瞒上述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超过五年。此事突然“露馅”系实控人向公司发送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材料,上述股转竟还牵涉民间借贷。

诉讼材料“曝光”股权转让

先锋新材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控人卢先锋发送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纠纷导致的诉讼相关材料。

根据卢先锋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于2018年11月6日与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持有的公司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转让价款中指定2亿元用于卢先锋购买公司现有核心资产。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浙02民初450号案卷材料显示,原告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双方逐步推进履行股权转让事宜。已履行情况为:

2018年11月9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向贺沁铭指定人员贺兰英转让公司5%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款7394.4万元,并于2018年11月23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11月14日,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卢先锋向贺沁铭指定人员林宜生质押公司股票4470万股(后来部分解除质押,至林宜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时,股权质押余额为520.2380万股),收到股权转让款11478.96万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所需卢先锋在2019年9月交还4000万元,卢先锋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7478.96万元;

2019年3月1日、4日、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卢先锋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常红娥转让1%股权,收到股权转让款1790.37万元;

2019年3月12日,卢先锋指定单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冯立东转让公司5%股权,收到股权转让款9100万元,该股份于2019年3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卢先锋作为“九州四川信托股票宝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4号资管计划)底层融资人,融资本金18240万元,以6738万股公司股票进行质押。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委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贺沁铭指定的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泰润)签订《资产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24号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至华安泰润,转让对价为18769.91万元。卢先锋收到股权转让款18769.91万元。最终未回购质押股票3738万股,即卢先锋实际股转3738万股。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贺沁铭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指定广西北繁南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繁南种)向卢先锋支付股权转让款12900万元,2019年2月2日,以借款形式向卢先锋支付股权转让款2835万元。

2018年11月,贺沁铭指定内蒙古中加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加)向卢先锋支付股权转让款4100万元;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贺沁铭指定刘勇向卢先锋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5800万元。

以上,卢先锋合计收到股权转让款70168.64万元,已实际向贺沁铭及其指定方交付公司9472.238万股。

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又称: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将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贺沁铭方,其于2018年12月6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贺沁铭方人员白瑞琛为总经理。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卢先锋及其关联方退出公司,由贺沁铭方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权转让还涉民间借贷

卢先锋与贺沁铭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并涉及两起案件。

2022年4月,林宜生(卢先锋诉称其为贺沁铭指定人员之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22)内01民初21号)要求卢先锋还本付息。

该案于2023年2月获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宜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林宜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号:(2023)内民终395号),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了林宜生诉求。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卢先锋的再审申请(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958号)。

此外,卢先锋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以贺沁铭为被告,林宜生、华安泰润为第三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案号:(2023)浙02民初450号。后法院根据相关方申请,追加贺兰英、冯立东、常红娥、北繁南种、刘勇、内蒙古中加及公司为第三人。卢先锋起诉要求贺沁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9831.36亿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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